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5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一审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4楼。
法定代表人:尹再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军,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7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已向***、***足额支付了工程劳务费,无需再向***、***支付其他费用。***已提交证人证言证实,《东莞厚街万达消防工程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实际由两个施工队完成。***、***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不具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是否尚欠***、***工程款380000元的问题。案涉《东莞厚街万达消防工程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工程的分包方式为950000元固定总价的劳务分包,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有权向***主张相应工程款。***主张***、***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量,并已按实际工程量足额支付劳务费616340元,但***所提交的劳务费明细表、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二审法院结合《东莞厚街万达消防工程协议书》的约定以及***、***自认已收到工程款570000元的事实,认定***尚欠***、***380000元工程款,并无不当。
至于***主张***、***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在《东莞厚街万达消防工程协议书》中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为“见***与南油公司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2018年2月6日出具《人工费确认书》确认其与南油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之日起算本案诉讼时效,认定***、***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判决***向***、***支付案涉38000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亦无不当。
***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记事本照片、施工签证开会讨论情况、厚街人工费汇总表、承诺书、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等证据以证明其再审主张。上述证据所载时间均在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情形,且其内容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