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847号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茶酒楼,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建鑫广场1栋4楼。
经营者:彭颖,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实,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4楼。
法定代表人:尹再安。
被告:***,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茶酒楼诉被告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区***茶酒楼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茶酒楼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茶酒楼负担。
审判员 李春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佩佩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