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15502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