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工业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26323060G。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飞,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二堤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548608246。

法定代表人:朱**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仲,该公司工作人员。

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王酒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皖06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口王酒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皖06执13号,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口王酒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办理第3734168号“乾隆”、第7738388号“乾隆窖”和第11191246号“乾隆陈”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皖06执13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口王酒业公司名下的第3734168号“乾隆”、第7738388号“乾隆窖”和第11191246号“乾隆陈”注册商标权的查封,并将上述注册商标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公司名下。但在办理强制过户过程中,国家商标局以被执行人口王酒业公司名下持有的第22670313号“乾隆坊”注册商标与上述第3734168号“乾隆”、第7738388号“乾隆窖”和第11191246号“乾隆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按照法律规定应一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未能协助本院办理上述第3734168号“乾隆”、第7738388号“乾隆窖”和第11191246号“乾隆陈”注册商标权过户备案。2019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以(2019)皖06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决定恢复对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口王酒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涉及与涉案转让商标相近似的被执行人口王酒业公司名下持有的第22670313号“乾隆坊”注册商标,本院执行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书面征询了审判部门的意见,均不涉及上述第22670313号“乾隆坊”注册商标。

202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盛文强

审判员 吴 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少丽

书记员丁小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