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濉溪县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XX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仲,该公司工作人员。
濉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濉溪县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酒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皖06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口*酒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办理第3734168号“乾隆”、第7738388号“乾隆窖”和第11191246号“乾隆陈”注册商标转让手续。但被执行人口*酒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6执1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莉
书记员候勤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