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43号
申请人: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7433590D,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文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辉,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93299315Q,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底商24-25号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嘉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8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嘉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