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905号之一
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4元,减半收取计11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12元,由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逍
人民陪审员 刘现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