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905号之一 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苏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4元,减半收取计11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12元,由原告中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逍 人民陪审员  刘现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