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与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4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孙明,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安捷伦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1 817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1.**对安捷伦公司提供的所谓“泄露公司信息、陪标”的行为及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2.安捷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3.安捷伦公司不具有商业秘密。二、一审对安捷伦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1.安捷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2.本案安捷伦公司所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双方争议的事实已过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安捷伦公司提供的所谓“泄露公司信息”行为的邮件日期是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安捷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过一年零八个月。

安捷伦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安捷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1 81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15日,**入职丹科医疗器械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科公司)。后丹科公司被安捷伦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

2016年11月1日,**与安捷伦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诊断与基因组学事业部部门经理。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在丹科公司与安捷伦公司合并(丹科公司作为加入方,安捷伦公司作为接纳方,丹科公司在合并后解散)的背景下依法订立的,**的岗位与级别不变,**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工资待遇与薪资福利不变,**确认所在丹科工作期间应当承担的雇员对雇主的义务。

安捷伦公司提交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文件,显示2016年8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同意安捷伦公司吸收合并丹科公司,丹科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2018年4月13日,安捷伦公司通知工会,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018年4月17日,安捷伦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
398.63元。

安捷伦公司主张**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并提交电子邮件,显示2016年8月18日,刘冬艳给lin.ma@agilent.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马经理,我是斯密街商务Rachel,目前正在写一份病理设备相关的报告,附件是我们的问卷,非常感谢您能够接受我们的咨询,您所填写的信息我们只用于市场分析,我们根据您填写的情况支付300-500的礼金作为酬谢”;2016年8月17日,安捷伦旗下公司丹科公司区域销售经理Lin Ma给刘冬艳发送邮件,内容为“请参见所附文件,希望对您有帮助”;附件内容有“丹科2015年销售额(北京),占全国销售的百分比,产品价格”等。安捷伦公司主张lin.ma@agilent.com是**的邮箱;**对此不认可。

安捷伦公司主张**串通陪标,并提交电子邮件,显示2015年7月9日,tangshuang@sinopatho.com给Lin Ma发送邮件,内容为“马经理,我是弘泰嘉业的唐爽,现我公司要参加项目…的投标,麻烦您提供2个制造商陪标的资料,非常感谢”;2015年7月13日,安捷伦旗下公司丹科公司区域销售经理Lin Ma给唐爽回复邮件,主题为“陪标资料”,内容为“仅供参考”;附件为“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制造商资格声明”等。安捷伦公司主张上述邮件发送人Lin Ma是**;**对此不认可。

安捷伦提交的签收确认信显示:2014年10月23日,**签收《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信,确认已认真阅读安捷伦科技《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对此不认可,主张签署日期是倒签的,签署日期应该是2016年11月1日以后。

安捷伦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8.2.3条规定:员工未经公司授权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专有或机密信息,如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情报或内部资料、数据等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6年11月1日,**签署接受安捷伦商业行为准则声明书,确认其参加了安捷伦商业行为准则的培训,并已详细阅读其政策和规定,已理解准则的含义及重要性,认同准则为必须遵守的指导原则和劳动纪律。

安捷伦提交的商业行为标准规定:切勿为确保获得预先确定的投标价格而参加任何形式的串通。

**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捷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劳人仲字(2018)第461裁决书裁决:1.安捷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1 817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安捷伦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安捷伦公司提交的**签署的《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信显示**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并表示同意遵守;**对确认信的签署时间虽不认可,但不能提交反证,一审法院对确认信予以采信。安捷伦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确有向第三方提供公司的销售额、占全国销售的百分比、产品价格等信息的行为;安捷伦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明确约定员工有泄露公司信息行为的,为严重违纪,安捷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确有违纪情形;安捷伦公司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故安捷伦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系合法解除;**要求安捷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丹科公司因被安捷伦公司合并吸收而注销,丹科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安捷伦公司承继,**关于应由丹科公司与其解决2015年7月、2016年8月期间事宜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电子邮件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交反证,其辩称意见,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1
817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不合法,其不存在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安捷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安捷伦公司提交**签署的《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信证明**知晓并确认遵守员工手册内容,**虽对合法性和签署时间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是否存在泄露公司信息行为,安捷伦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向第三方提供了公司的销售额、占全国销售的百分比、产品价格等信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安捷伦公司虚构,对其该主张,本院实难采信。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手册》,员工泄露公司信息行为属严重违纪,安捷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安捷伦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以安捷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