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4037号
原告:新化县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枫林街道办天华南路(金源商埠)8栋1111房。
法定代表人:曾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众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268号金悦雅楼盘二期商业114栋A区(梅溪湖创新中心)805-2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军。
被告:江苏福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汉源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金。
原告新化县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众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福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新化县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化县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原告新化县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顺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