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中段鹰城铭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文园路汇金时代广场1号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2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2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劵、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2021年3月8日、3月30日、5月31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劵、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前往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因暂未发现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踪,故未实施拘留。
本院于2021年6月26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423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