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彪,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海涛于2018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将款项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涛撤回上诉。上诉人***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海涛负担25元,上诉人***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莉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