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海涛,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彪,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区,系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人民东路与新中大道东南角新乡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7层。
上诉人靳海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2016)豫0103民初8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靳海涛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也在**,***经常居住地地在新乡平原区(见房本),所以本案应由郑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