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1139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名智中央空调维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华侨银座******。
经营者:孙月梅,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值华,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祥,男,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中心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v>
法定代表人:朱艳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峰,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南京市浦口区名智中央空调维修中心与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由周翔变更为陈潇。南京市浦口区名智中央空调维修中心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市浦口区名智中央空调维修中心、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反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南京市浦口区名智中央空调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二、准许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15元,减半收取73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7元,由南京市浦口区名智中央空调维修中心负担;反诉受理费3767元,由郑州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潇
人民陪审员 钱 兴
人民陪审员 许慧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