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

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办事处宏升菜委会果树队。
法定代表人:于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产业园花海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孟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豫1024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原花都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