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光,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毅,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张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丹仲裁字(2019)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总对总查询,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毅在丹东银行和招商银行的账户。经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商业保险查询、公积金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于丕健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