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花园办事处宏升菜委会果树队。
法定代表人:于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丹东兴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