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2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296791314C。
法定代表人侯文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生钰,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3020139101694。
法定代表人陈国玉,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6日划拨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账户资金303739.21元至法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3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