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067号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宗晓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