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克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永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负责人:毛著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足额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21执37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