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案件及诉讼费481894.9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已支付10000元,剩余案件款381894.90元于2022年3月8日履行100000元,于2022年4月25日前履行81894.90元,2022年5月25日前100000元,2022年6月25日前履行1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7128元,逾期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可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302执5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