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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以西亚飞车城旁。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咀。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上诉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建红
审判员 李静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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