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轩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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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以西亚飞车城旁。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白家咀。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昌市信达利工贸有限公司、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上诉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建红

审判员    李静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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