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轩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3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本市金川区。
上诉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伤残津贴属劳动争议,一审未经仲裁审理判决本案,程序违法;2.法院生效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以后的伤残津贴已进行判决,一审再次判决**公司支付***这期间的伤残津贴,属于重复起诉,并否定了生效判决中“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裁判结果;3.**公司已为***安排了工作,因其个人原因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一审以**公司未能证明为***安排岗位的适当性,***至今未到公司上班是新事实为由,判决**公司给付***工伤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
***辩称,**公司所提程序问题与我无关;因生效判决确认的是2016年3月30日前工伤津贴,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因判项不明,法院告知本人另案起诉;**公司发的上班通知我未收到,但本人收到生效判决后找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让我到劳务队上班,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我缴纳“五险一金”被拒,我不知道到哪里上班。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给付***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193319.48元及自2021年6月1日起以当年甘肃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按月向***支付伤残津贴;2.判令**公司为***缴纳自2016年4月1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09年12月22日,***在**公司第六工程处工作过程中,被硫酸罐内溅出的硫酸烧伤。**公司未给***办理工伤保险。2010年11月30日,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11日,经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13年5月22日,经**公司申请,该委进行复查鉴定,***为七级伤残。***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12月31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作出甘劳鉴再鉴通字(2013)55号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其伤残程度达到工伤六级,此结论为最终结论。2016年5月4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2016年9月27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3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一、**公司与***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二、**公司支付***医疗费139178.9元、护理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64元、交通费3526元、住宿费14575.4元;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四、**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五、**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伤残津贴7596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每月向***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依规定予以调整;六、驳回**公司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按***伤残七级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96924.3元。扣除**公司已支付224425.53元,剩余72498.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甘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2016)甘03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六项;二、变更(2016)甘03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公司与***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三、变更(2016)甘03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伤残津贴7596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0日***在执行笔录中陈述“被执行人的律师在判决书下发一两天后给我邮寄了一份上班通知,限我三日内去金川公司化工厂上班,具体在哪里上班没有说。后来我拿着通知书到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看后将通知书撕毁。大约今年元月份,该公司侯某2又给我一份通知书,让我去施工队找施工队老板进行协调工作事宜,我要求该工程队与我签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等三金,遭到拒绝。故至今未能上班”。2017年6月19日,在**公司将案件款72498.77元交至执行庭并支付***的情况下,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302执69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生效判决第二项确定,“**公司与***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现**公司虽已证实其曾通知***上班,但未能证实其为***安排了何种岗位,无据判断岗位的适当性,而***至今未能上班却是不争的事实,且该事实属新的事实,故**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公司关于***的该项请求属重复诉讼的辩解,不予采纳。**公司关于双方之间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辩解未被上述生效判决采纳,依据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给***办理工伤保险事实存在。**公司关于***与其叔父的关系、工资支付情况、工伤认定及诉讼经过和理由等辩解陈述,不足以对抗业已生效的判决,均不予采纳。金川区(甘肃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4月1日起调整为1470元、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1620元、2021年9月1日起调整为1820元,据此计算***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为26个月×1470元/月+36个月×1620元/月=96540元。***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以当年甘肃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适用标准错误,当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持其该主张。庭审结束后,**公司向法院递交申请称,已就***伤残程度向金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请求中止本案诉讼。因即便本次复核鉴定结论或可能有所改变,亦不能免除结论改变前其对***所负伤残津贴给付义务,故对**公司该请求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属补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予支持。**公司的该项辩解有理,予以采纳。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9654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月向***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依规定予以调整;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于2014年2月27日向金昌市金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保留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168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36224元;4.支付伤残津贴67920元(2260元×50个月×60%);5.赔偿医疗费……合计289358元。
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有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工受伤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主张了工伤津贴,因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工伤津贴,***在本案中主张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工伤津贴,该请求与原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具有不可分性,不属于未经仲裁事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因此,**公司所提***请求工伤津贴未经仲裁,一审审理判决程序违法及***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2016)甘03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公司为***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规定发放工伤津贴。***虽然承认收到了**公司发出的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愿到**公司上班。因**公司的上班通知仅要求***到该公司第六项目部报到上班,并未明确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因此,一审法院以**公司的上班通知无法判断岗位的适当性为由,判决**公司按规定的工伤津贴标准每月向***支付工伤津贴并无不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尚晓霞
审判员  李伟玲
审判员  梁俊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禚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