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278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
被告:**俊,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侯文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同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