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大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恒源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正大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3049号
原告:武威恒源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正大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威恒源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大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武威恒源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恒源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武威恒源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