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英辉创业建筑材料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4875号
原告北京英辉创业建筑材料厂(简称英辉材料厂)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第316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对方当事人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仁创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8月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英辉材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福、马志锋,被告国家知识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锴、陈迎春,第三人仁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彭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提高透水性的同时,解决透水砖容易被灰尘堵死的问题;而证据4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因骨料外露进而导致骨料容易被污染的问题;英辉材料厂认定的解决技术问题在证据4中并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明确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证据4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其次,虽然在本专利和证据4中加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亲水性反应固化树脂”)可以起到提高透水性的作用,但是在证据4中加入“亲水性反应固化树脂”的作用在于包覆骨料从而避免骨料外露导致被污染,并不涉及与细骨料配合,通过毛细管渗水从而避免透水砖被灰尘堵死的作用,因此证据4中的“亲水性反应固化型树脂”与本专利中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并不是单纯的包覆骨料和粘结,两者实际所起到的功能和作用并不相同。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4中获得加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以解决透水砖容易被灰尘堵死的技术启示,没有动机对证据2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英辉材料厂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2、4或证据2、4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1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英辉材料厂主张评述这些权利要求的其它证据并不涉及上述区别的评述,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其认为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被诉决定相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主张撤销被诉决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英辉创业建筑材料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北京英辉创业建筑材料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义军 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 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
法官 助理  马宏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