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1702号
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茜,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将军路**/div>
法定代表人:秦升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江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