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4920号
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被告大自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仁创公司与大自然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仁创公司与大自然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仁创公司作为出卖方已按合同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大自然公司作为买受方在收货后未对供货内容提出异议且签署《结算单》故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至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仁创公司主张大自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78312.72元予以支持。对于仁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节,仁创公司以其全部供货完毕的时间2017年5月19日按合同约定往后计算15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计算逾期利息标准,仁创公司主张按日万之四计算,本院认定应以贷款利率上浮50%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大自然公司以发包方未签署《验收单》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大自然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仁创公司(当时名称为:安徽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与大自然公司(当时名称为:北京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甲方、买方)签订了《仁创砂基系列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承建的"海淀东升文体公园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供应砂基透水砖,合计金额为1384862.4元。交货时间:乙方按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为: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开始备货,备货周期为20天,备货完毕后,甲方方可向乙方下发货通知,每批次货物的交货时间,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产品验收标准及异议期限约定: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在24小时内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外观、颜色等项目进行检验,如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货物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合格。结算方式及期限:于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即金额为692431.2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开始备货、发货;甲乙双方约定的货物数量供应结束且货物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供货总金额的100%。双方还对其他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 《销售合同》签订后,仁创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大自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双方签署了《结算单》,确认仁创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至5月19日向大自然公司供货金额合计为932146.01元。但大自然公司至今只支付了货款653833.29元(具体为:2017年4月1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4月14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4月19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支付49924.85元;2018年11月9日支付50000元;2019年2月3日支付53908.44元),尚欠278312.72元未支付。此后,仁创公司多次催收欠款,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大自然公司发出催款函,但大自然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及《销售合同》、付凭证、《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31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8312.7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元(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大自然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立平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