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38号 申请人: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东区2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将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4月1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4月2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3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