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5378号
原告: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5层5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5层B5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将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仁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仁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