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715号 申请人: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5层50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明堂山路90号(原质量监督技术所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与被告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恒润公司)、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工恒润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硅谷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695172.7元;不足部分冻结仁创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申请人***达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工恒润(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硅谷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695172.7元; 二、如上述账户中银行存款不足695172.7元,则就不足部分,冻结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三千九百九十六元,由北京***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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