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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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487号
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虹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