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4979号
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将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976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明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2XY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被告遂宁市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约支付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至此双方纠纷解决,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交撤诉申请,请准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唐坤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