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0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云水小区B座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康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村民。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因起诉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晋0702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没有开庭、没有审判还超期。2、本案裁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7条的规定,应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法人单位,本院没有再审审查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东海
审判员  陈国栋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