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忻州市村民。
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上官巷2号5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康玉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376000元,案件受理费9262元,执行费5540元,以上共计390802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0802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90802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晋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