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02民初1466号
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云水小区B座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康玉林,董事长。
被告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牛村。
法定代表人要永宏,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晓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君,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宏伟,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李XX,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村民。
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榆商修文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还本院重审。本院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晋07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6)晋07民终2382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再次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区文物所介绍下签订《牛村戏台维修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揽被告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民委员会古戏台维修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10000元。工程完工后,连变更工程款共计234625元,但被告三年才付给原告9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民委员会却分文不给,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15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增加变更的工程款24625元,共计1396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山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榆次区庄子乡牛村村委会签订《牛村戏台维修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山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山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被注销。原告山西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3月21日成立的独立法人。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系2014年3月21日成立的独立法人,并非山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向本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三虎
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
人民陪审员  王志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