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02民初248号
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上官巷2号楼5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康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普定,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鑫邦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兴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朝晖,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华鑫邦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鑫邦工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三虎
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
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曹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