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17号
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王保芳,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康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立、姜玮,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天津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靳三波
审判员 谢文军
审判员 苗夺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