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25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市文化中路9号天缘嘉福住宅小区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库车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库车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2022)新2925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24406.01元,已执行标的为350030元,未执行标的为874376.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3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3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23日、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保险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2023年1月4日,2023年3月3日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依据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丰田牌×××车辆,福田牌新×**车辆,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于2023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丰田牌×××车辆,福田牌新×**车辆于2022年8月6日、于2022年8月7日、卖给了别人。故此案无法执行。
5.2023年2月1日,委托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2023年2月2日,依据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位于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文化东路195号和兴嘉和园小区2幢3**1001室的房产手续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8日。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新疆**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不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此房屋。同意处置***名下的此房产由***找中介公司卖40万,卖房产生的税费,从由房屋案款中扣除。
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遂平县和兴镇青石桥村***村房产(产权证号:豫(20**)遂平县不动产权第0XXXX号豫(2021)遂平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委托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查封,查封时间于2023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上述不动产因多个查封在先轮候查封,故此案无法执行。
6.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未查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新 平
审 判 员 **· 麦 ***
审 判 员 吾斯曼·依司坎旦尔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玛伊热· **提力
书 记 员 袁 玉 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