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财保7号
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潘崇明。
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新渝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