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2550号
原告:重庆和创简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5AK728。
被告:***,男,1986年01月0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重庆和创简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重庆和创简一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创简一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和创简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重庆和创简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陈 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