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稳砼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稳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99667648A,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北周村省道S252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9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新区安南中国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00695732338W。
法定代表人吕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稳砼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388697.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但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人财产。
5.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
7.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8月14日、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伟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