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6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新区安南中国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57323338W。
法定代表人:吕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6900元,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信息,于2021年8月23日保全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划拨其名下存款177632.87元;
2、本院至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记录;委托南陵县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信息,查无登记记录;全国执行查控网反馈査无不动产数据;
3、向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管理人处可受偿债权,尚未得到反馈;
4、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全国执行查控网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