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27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
法定代表人:吕戈,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皖022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3836.14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春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扣划250000元,尚有7544.14元未能执行完毕。
2、2021年10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要续冻结可提前半个月与本院联系。
3、因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较小,无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必要。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5、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