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4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艾维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艾维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91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