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409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艾维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艾维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皖0191执1409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艾维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艾维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