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皖0191执12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2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文康科技有限公司???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