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园瑞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园瑞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5489号
原告: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工业区聚康道。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园瑞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王芸,经理。
第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园瑞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