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寨街西农村商业银行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