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寨街西农村商业银行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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