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503号
原告:苏州汉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如元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虹伶,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宁围街道恒瑞名座1幢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彬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汉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嘉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汉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苏州汉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汉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苏州汉奇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振东